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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救助金访民敲诈政府案的罪与非罪

发布时间:2021-01-21 09:07:55 阅读: 来源:警示牌厂家

­  8月9日,河南郸城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李志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检方指控,李志洲敲诈的对象是河南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手段是多年来因一起民事纠纷不断上访。

­  此前7月22日第一次庭审时,公诉人出示李志洲与王明口镇政府2012年1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作为李敲诈勒索的证据。该协议约定,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困难救助金10万元,李志洲保证息诉罢访。

­  此案再次引发公众对近年频繁出现的“访民敲诈勒索政府案”的关注。

­  现行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曾撰文称,自2004年以来,随着信访压力增大,因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例越来越多。他搜索的结果显示,仅2014年公布的相关案例就有上百例。

­  与此同时,政府能否因访民上访而被敲诈一直饱受质疑,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并存。无罪判决有的认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不足以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检方指控访民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更有判决明确指出,“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  而多个有罪判决显示,检方指控的“敲诈款”基本上为访民与当地政府书面约定的救助款或赔偿金,或者是上访者索要的上访花费等经济损失,作为被敲诈一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多为迫于“压力”,满足了对方的“无理要求”。

­  有罪的理由:救助金、赔偿金成为“敲诈款”

­  在李志洲之前,已有多名访民因为赔偿金、救助金等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如山东青岛市的柳娟,因为认为自己遭遇司法不公,2012年3月起多次进京上访,其虽曾与所属街道办签订息访协议,但之后仍继续上访索要路费、住宿费等,街道办曾支付她1万元。

­  山东省即墨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柳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续以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力等为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2015年6月,即墨市法院判决柳娟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  吉林的郭洪伟与母亲肖蕴苓以“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插手经济纠纷”为由,多次进省进京上访。为解决他们的信访问题,2010年至2012年,吉林市公安局多次共给付33.8万元救助金。事后,母子又为郭洪伟被判挪用公款罪的事情上访。

­  2015年5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指控,肖蕴苓伙同儿子郭洪伟,采用进京上访等为威胁或要挟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吉林市公安局共计33.8万元。此外,二人还多次采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为威胁,多次敲诈勒索铁东区政府1.5万元。

­  2016年6月,铁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逼使吉林市公安局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给其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另一起发生在吉林的案件显示,农民景春因身陷冤案申诉11年,直至2007年终于得到无罪判决。此后,景春以被错判为由向法院索赔106万元未果而不断申诉、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2014年7月,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申请106万元国家赔偿为敲诈未遂,2.7万元息访费为敲诈既遂。同年11月,吉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与李志洲等案相似,上述“敲诈政府”案中,检方指控的“敲诈款”基本上为访民与当地政府书面约定的救助款或赔偿金,或者是上访者索要的上访花费等经济损失,而作为被敲诈一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多为迫于“压力”,满足了对方的“无理要求”。

­  但政府能否因访民上访而“被敲诈”一直饱受争议,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此类访民被控敲诈勒索的案件则作出了无罪判决。

­  无罪的理由:上访“不足以迫使政府因恐惧交出财物”

­  四川泸县的游书忠因认为遭受不公正判决,多次到北京上访,2007年3月,他要求当地政府赔偿其上访等损失8.8万元,当地镇政府于2007年11月28日付给游书忠5万元,其余3.8万元按游书忠的要求约定在同年12月付清。

­  游书忠因此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7月2日,泸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游书忠上诉,被驳回。

­  游书忠刑满释放后,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2012年10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泸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  2013年11月19日,泸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游书忠无罪。泸州中院作出的游书忠犯敲诈勒索罪再审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游书忠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镇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原判认定游书忠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改判。

­  2014年9月,泸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游书忠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游书忠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请,四川省高院维持了泸州中院所作的赔偿决定。

­  在宣告游书忠无罪的当日,泸州中院在另一起再审案件中,同样宣告两名访民无罪,理由与游书忠案相同,二人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当地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二人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改判。

­  江苏射阳的某因土地补偿款发放不足上访,并因敲诈勒索罪获刑三年。此后该案被盐城中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盐城中院于2008年4月作出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李某又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2014年4月,江苏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同年9月,江苏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李某无罪。江苏高院认为,李某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  江西铅山县的一起类似案例中,铅山县法院一审即判决访民江某无罪。判决书显示,在江某多次上访的压力下,当地镇政府共支付江16000元。铅山县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江某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而索要钱财,认定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法院判决:“政府不能成为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  广东省怀集县的一起案例中,黄矿文与同村村民发生土地争议,后有关管部门进行了协调处理,但黄矿文不服,2008年8月,黄多次到怀集县凤岗镇人民政府镇长的办公室,要求镇政府赔偿其因土地争议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余元,否则进京上访。

­  然而还没有拿到钱,黄矿文月底就被公安机关抓了。2009年6月26日,怀集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  2015年3月25日,怀集县法院重审宣告黄矿文无罪。重审判决显示,怀集县法院认为,黄矿文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赔偿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因此,黄矿文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

­  怀集县法院还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如果上访诉求是合法的,那么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受一个合法行为的胁迫。如果上访诉求是非法的,地方政府更不应该向非法行为屈服,进而处分公共财产。将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会在法规范的评价上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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