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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家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和分配

发布时间:2021-01-07 19:13:05 阅读: 来源:警示牌厂家

生活有很多琐碎事情,小如邻里争吵、合作纠纷,大如夫妻分离、房屋分割,这些都离不开法律,作为当事人,不懂法又怎么能处理好这些问题呢?本期开始,社区报开设欧所讲法栏目,有27年司法工作经验的昌岗街司法所所长欧荣坚为街坊讲解生活纠纷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信息时报记者 张建林 通讯员 欧荣坚 整理

案例

张先生婚前有10万元银行存款,单位分配一套住房。与李小姐结婚后,单位分配的住房以张先生名义房改,双方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车子。张先生从婚前的10万元存款中提出5万元用于炒股并获利3万元,剩下的5万元存款则一直存于银行,并获得利息1万元。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今年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产生了分歧。上述哪些财产和钱款属于共有的,哪些又是个人的呢?

解答

张先生婚前的1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1万元属其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房改房、商品房、车子及炒股获利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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