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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处理债务问题不利于查明债务

发布时间:2021-01-07 10:38:09 阅读: 来源:警示牌厂家

在夫妻双方为债权人的情况下,法院对债权的处理有时也会出现偏差。因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债务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离婚双方在对债权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的通常作法不会再要求双方对此进行举证,但这也会存在法院对债权、债务认定出现问题的情况。

原告人樊某与马某原为姐夫与小舅子关系,2001年6月,樊某与马某的姐姐因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进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认可马某欠夫妻双方人民币650元(因系亲属关系未写借据),均同意该债权归樊某所有,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写明该债权归樊某所有。双方离婚后,樊某多次向马某索要欠款,马某一直不认可这一欠款事实,一直不同意给付樊某该笔款项。樊某遂诉讼到法院,要求马某给付欠款。而马某则辨称,自己在其姐与樊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未向他们借过钱,其姐与樊某虽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均表明我欠他们款项,但在法院处理他们离婚案件时我并未出庭,不知道双方指认我欠他们债务,他俩达成的协议与我无关。

这一标的不大的债务案件却给法院出了个不小的难题,如依据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支持樊某的诉讼请求,则马某确实未给其姐或樊某写过借条,也从未承认过自己欠双方债务;如驳回樊某的诉讼请求,则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马某欠款这一事实。如让马某作为樊某与其姐离婚案件的案外人提出申诉,且不论法院是否能受理,这种情况也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诉讼成本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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