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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路不明仍收购收购站老板被判刑【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4:41:25 阅读: 来源:警示牌厂家

明知道一些铜线、电瓶是盗窃来的,可是废品收购站仍然收购,抱着侥幸心理,干违法的生意。

盗窃的人被抓住,收购站老板也被判刑。

近日,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案宣判了一起多人盗窃电缆、变压器内铜线、电瓶等销售到多个废品收购站的案件,最终除了盗窃者被判刑外,废品收购站老板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间,王甲、毛甲、王乙、王丙、张丁、王苜在多地多次盗窃一公司一体化机柜基站内的电瓶和另外一公司的电缆、变压器内铜线,盗窃后又把这些东西销售给做废品收购生意的王某、周某、高某。

2017年3月,王甲在郝官高速桥附近,将一通信公司架设的HYA100-2-0.5型号电缆(停止使用)盗走50米。盗后,王甲将盗得的电缆烧去外皮,将所得铜线以7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

接下来一发不可收,他越盗窃数额越来越大,参与盗窃的人也越来越多,最后多达6人,收购盗窃物品的废品收购站也由一家变成三家。在2017年3月到2018年8月期间共盗窃29次,累计获得赃款超过10万元。

随着盗窃的6人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帮助销赃的三家废品收购站也浮出水面,2018年8月13日,王某、高某、周某被公安干警抓获。

经查,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959元;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360.50元;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851.75元。

法院认为,王某、高某、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库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高某、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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